勞工請假規則:血親關係

人資大小事的第一篇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和請假有關的案例。

Vivi的親生祖父過世了,Vivi因為要協助父親幫忙辦理相關後事,所以打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三款申請喪假。

眼尖的朋友們應該會發現,上一段的敘述中有寫到”親生”二字,經過瞭解,原來Vivi的父親從小就被過繼給自己家族裡的大伯,而且是有經過法律認可的領養過程,

經與桃園勞工局再次確認,依上述案例,即使訃聞上有出現Vivi父親的名字(關係寫為嗣子),除了Vivi的父親可以因一等親的關係得以向公司申請喪假,即使身為二等親的Vivi,也無法申請喪假。法律上無法證明Vivi與親生祖父的親屬關係,因為在Vivi父親的身份證或是在戶口名簿上的父親欄位,呈現的都是那位領養他的大伯。至於親生父親關係只能在戶政電腦系統裡才能查得到。

所以,Vivi只能請個人特休或事假。不過,如果公司願意優於法令,給予喪假,勞工局當然也不會有反對的意見,畢竟,和諧的勞資關係是勞工局最樂見的。

這沙發我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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