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單位最好要會處理職災通報

阿林在公司是製造部的現場作業員,平時的工作是要負責將材料放在沖壓機台上,透過機台的沖壓作動做出產品。

今日在生產過程中,阿林發現有一片產品打壞了,經過他的目視判斷,應是機台上的模具有水平度的問題,但阿林覺得應該稍微調一下即可解決水平度造成的瑕疵。為了不影響生產進度,阿林並沒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停機,而是試著用取巧的方式將右手伸進還在運作的機台裡,而不幸的事情就發生了。阿林的右手袖子被機台勾住,右手無法及時抽出,以致於右手中指當下被壓斷,其他的同仁聽到阿林的慘叫後,趕緊前來關機,並在第一時間將阿林送醫急救。

經過長達五個小時的手術,阿林的斷指算是成功的接回去,接下來就是後續的休養及復健。

以下問題來了,

  • 阿林是違反工作規則,沒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才受傷的,是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 承上題,既然不是工傷,就應該不需要進行職災通報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若是於勞動場所因工作而受傷,則不管是否配戴防護具,都是職災,應無疑慮,若是勞工未依規定配戴防護具而受傷,雇主無過失,則沒有賠償問題,補償則是「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負職災補償之責,不過如果有切實投保勞保,則勞保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金,減輕雇主負擔。

上述的「不管是否配戴防護具,都是職災」,所以還是得進行職災通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時。
  2. 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3. 
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未依上述規定於指定時間內通報者,企業將受新台幣三萬到三十萬元的罰鍰。

另外,企業若發生以上幾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有些公司職掌分工明確,因此相關的事項處理及相關勞安法規的遵循就是由廠務或工安部門負責,但若在公司規模較小,權責分界不夠清楚的公司,人資單位可能也會要處理職災通報的部份.所以,身為人資人員,平時除了要隨時注意勞動法令,最好也能抽空多了解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

這沙發我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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